简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侵权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该《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与多因一果侵权区别

相同点为:

都是数人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同点为:


如何区别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直接结合为数个行为结合程度紧密,侵权人各自对加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别,每个侵权行为都是导致加害后果的直接因素,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共同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构成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

例:甲过失使行人乙跌倒在马路,被超速骑摩托车的丙撞成重伤,甲乙行为紧密不可分割,缺少一个行为都不会导致重伤结果的发生,无法衡量甲乙的过错责任大小

间接结合为数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原因,其中有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他侵权行为是为其创造条件或者加重后果,其他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甲搭载乙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交通信号灯和地标行驶,被马路一侧的施工区域中的铁钉扎破轮胎,乙被弹起,造成重伤,甲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和维护义务存在过错,是间接原因,按原因力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如何判断?

1、假设数个侵权行为中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不存在,如果最终损害后果依旧会造成,则为直接结合,不能造成最终的损害后果,则为间接结合;

2、直接结合中要么都是积极侵权行为要么都是消极侵权行为,间接结合中一般是积极和消极的结合;

3、直接结合无法判断各自原因力大小,间接结合可以。

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有很大相似之处,均不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不同地方在于,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确定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真正的侵权损害人是不确定的,法律推定所有参与者的因果关系成立,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第16条有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分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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