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假饭卡”

甲投机取巧,私自制作校园食堂饭卡并设置充值余额4000元,在食堂窗口买饭菜刷卡,对甲该如何处理。

正常情况下,学生给饭卡里充值,充值金额成功,则形成了食堂与学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学生在食堂窗口消费,为学生行使对食堂的债权。

客观上,甲充值的4000元,形成债权,并且可以正常行使,产生了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性利益,可以现实消费,主观上,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即在食堂不知情的时候,甲给食堂产生了4000元的债权,构成盗窃罪。

其次,甲把该饭卡拿去食堂窗口购买饭菜,食堂阿姨没有发现饭卡的可疑情况,甲欺骗阿姨,阿姨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务,如果阿姨不是个体户,则是受骗者,食堂单位为受害者,甲构成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甲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无需数罪并罚,虽然甲前后实施两个行为,但实害结果只有一个,重罪吸收轻罪。

如果甲非法制作饭卡充值4000元并且出售给乙,乙明知为非法制作充值,依旧去使用购买饭菜。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甲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甲制作饭卡自己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甲充值使用侵犯新的法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吸收犯处理,重罪吸收轻罪。

案例原型是山东淄博某大学生自学复制饭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已被刑拘,正在进一步处理。

不得不佩服能想出这种办法获利的大学生,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将聪明的头脑付诸于学习和钻研上,而不是以捷径步入歧途。




文章分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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