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乙客户收货款。后来肖某被辞退,但甲公司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肖某对乙客户谎称:“公司让我来收款,请交给我。”乙客户不知情,便将1万元货款交给肖某。肖某将其据为己有。对肖某该如何处理?
首先,肖某对乙客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对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肖某虽然欺骗了乙客户,但是没有使乙客户的财产遭到损失,基于合理信赖,乙客户将收货款给肖某,不可能再付第二次,所以没有财产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肖某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会影响被害人是否会产生财产损失。
其次,肖某不构成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要求受骗人处分的财物是受害人的财物,而不是受骗人自己的财物。在本案中,受骗人是乙客户,而乙客户处分的财物就是自己的财物。
肖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肖某已经不是甲公司的职员。
肖某应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甲公司针对乙客户享有的债权。肖某的表见代理使得甲公司丧失了对乙的债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
肖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甲公司授权肖某收款,肖某对货款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乙客户处收到货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予上交,据为己有,或者肖某对货款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带着非法占有目的,从乙客户处收到货款后,不予上交。
由于肖某都利用的是职务便利,侵占甲公司的财务,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背信罪
职务侵占罪,在侵害了财产法益之外,还侵犯了背信罪保护的法益。就背信罪而言,是指单位授予职员一定职权职务,而职员违背了信任,利用该职务谋取私利。因此成立职务侵占罪,要求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便利。
背信罪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肖某只是甲公司的普通司机,甲公司没有授权肖某收款,肖某也从来没有向乙客户收过款。肖某向乙客户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未出示任何证明材料。乙客户轻易相信,将货款交给肖某,肖某私吞。肖某对甲公司构成盗窃债权,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债权。此时肖某盗窃的不是甲公司占有的有形财物。肖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仍有权向乙客户主张债权,乙客户存在财产损失,肖某构成诈骗罪。
肖某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还是上述案例,但是肖某在谎称代表甲公司向乙收款时,出示了盗窃来的公司的介绍信和收款单。乙客户看到介绍信和收款单,便相信,将货款交付给肖某,肖某私吞,肖某构成表见代理,乙客户没有财产损失,肖某不构成诈骗罪,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
(学习来源:柏浪涛的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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