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时,最高院曾经答复过河北高院,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种说法显然已经脱离现实了,相关民诉法解释和证据规定已经覆盖这方面,只要没有违背特定条件,录音材料就能当证据使用。
那么录音材料不能违背什么特定条件呢?
一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在别人家里甚至卧室里安装窃听设备,在别人车上,身上安装窃听设备,绑架别人逼迫进行对话,内部的保密会议中私自录音等等。
这些在私密场所录制,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通过逼迫手段获得的录音,都是不合法的材料,严重起来,这些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
录音的双方最好是案件当事人,因为这样能直接地还原案件事实,而且说出来的话也更有约束力,可信度也高。聊天要有目的性,不要该录的信息没录到,乱七八糟的录了一堆,或者还录到了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如借贷纠纷中的关键信息是具体借了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有关利息约定,已归还多少等。录音最终要以“文字稿+光盘”形式交给法院,文字稿是方便法官快速把握重点,交光盘是方便法院存档,装有复制文件的U盘,光盘都不算是原件,首次保存的载体才算是原件。
小结
录音前:
录音需为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话;
考虑好是现场录音还是电话录音;
考虑好要对方承认什么;
预测对方态度,想好怎么应对;
想好该如何向对方套话。
录音时:
神态、语气要自然,不能采用要挟口吻;
尽量用全名称呼,体现双方身份;
要引导对方多说话,特别是多说“有用”的话;
尽量控制录音时间,把问题集中在一个时间段;
着眼于将客观事实进行固定下来,而不是纠结于法律问题;
录音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录音后:
保留原始材料,以防对方提异议或要鉴定;
不剪辑录音文件;
整理录音的文字稿,突出重点,标明时间点;
将录音刻录成光盘,每个当事人一份,法院一份。
来自|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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