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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去超市购物,存包,自动生成附有取货条形码的小票,凭票扫描取回小包。肖某在一旁仔细观察张三存进的包的模样,等张三进超市后,找到管理人员,说自己的票不小心丢了,详细描述柜子里包的样子,取得管理人员信任,管理人员开柜将包取出给肖某。
对肖某该如何处理?
存包是自助行为。张三对自己的包完全占有,管理人员只是负责看场地,,管理人员可以在主人丢失小票请求帮助时,开柜子取物品,但没有对主人物品处分的权限。比如宾馆的顾客落东西在房间内,返回要求宾馆工作人员开门找寻,工作人员有开门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房间内遗失物的权利。这个案例中,管理人员不是处分人,没有权限,不能看做是张三对自己包的处分,因此,肖某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为公开盗窃。
三角诈骗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受骗人有没有处分被害人的财物的地位。成立诈骗罪,是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受骗人为处分人,三角诈骗中的受骗人也要是处分人,具有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限,受骗人的处分行为代表了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主要考虑受骗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低于民法上的概念),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后果是否可以归属于受害人。超市管理人员不具有处分权,排除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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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想和肖某分手,肖某痛不欲生,要和张三同归于尽,便通了张三4刀,以为已经死亡,打电话报案,等待警察到家,等待时发现张三还没死,又通了2刀,继续等警察。警察来了之后,配合警察,如实供述。有的法官不认为是自首,因为在报案后还继续杀害。
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两者都具有自动性,但是内容不同。自首时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犯罪中止时自动放弃犯罪。
肖某杀害张三后,配合抓捕,如实交代罪行,自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构成自首,自首的自动性不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来源|柏浪涛的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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