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法人”不是人

  一大早就听到隔壁公司的财务老师们在讨论事情:“……他是法人呀……”。

    这让我想起来有一次去银行办事,去之前特地致电询问需要什么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其中一项是“法人章”。于是我借来了所里的公章,兴致勃勃的去银行,结果却被打发回来,说是我没有带“负责人的章”。所以,大概很多人都觉得“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

    国定律师在这里告诉大家,大错特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所以说,法人是单位、是公司、是企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他是固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企业的意志行使法人(企业)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独立的人,绝不能将其简称为“法人”。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公司管理阶层、也可以是一名普通职员,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综上所述,“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授权的代表)才是我们口中的“人”。



文章分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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