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看到便衣警察乙在抓捕丙,欲解救丙,欺骗丁。乙是歹徒,在殴打丙,丙是你的朋友,你要帮他,打乙。丁便对乙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对甲丁如何处理?
分析:
第一,丁在客观上妨害了乙的公务,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二,丁客观上对乙造成了伤害,但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丁在主观上有防卫意图,但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所以构成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按意外事件处理。即使丁有过失,也无罪,因为只是造成轻伤。
甲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间接正犯,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丁的不知情,具体来说利用了丁的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肖某在街头殴打张三,以泄被甩之恨,将张三一脚踹倒在地,导致轻伤。而与此同时,与肖某无共谋的李四在远处正射杀张三,以泄被甩之恨,原本能击中张三,由于肖某踹倒张三,未能击中。对肖某和李四如何处理?
分析:
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肖某构成偶然避险,也即客观上避免了一份危险,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结果好,那么行为就好,肖某构成紧急避险。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肖某的行为具有危害小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是个坏行为,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整体看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肖某冒充警察抓捕站街女张三。张三以为肖某是警察,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肖某打成轻伤,然后逃离。对肖某和张三如何处理?
分析:
肖某属于不法侵害,但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要求实施撞骗,而肖某实施抓捕。
张三客观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属于偶然防卫。对此,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结果好,那么导致好结果的行为就是好行为,张三构成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应独立评价,先看张三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也即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由于肖某是冒充警察,因此不可能存在依法执行的公务,因此张三的行为没有侵犯公务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没有法益侵害性,所以无罪。但张三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张三没有防卫意识。
来源|柏浪涛的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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