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案外人可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实务 | 案外人可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原创: 邓海虹律师

导读

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那针对执行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该如何处理?通过下面的案例为您解读。


典型案例

案外人:田某

申请执行人:成某

被执行人:吴某

事件

田某于2011年12月26日与吴某签订《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园某室的房屋转让给田某。但因楼盘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3月29日,田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因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因田某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田某作为案外人于2014年1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园某室房屋的查封。

后荔湾区人民法院查明:吴某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园某室房屋于2013年3月19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吴某名下的佛山市海南区某花园某室百分之六的份额(轮候查封)。

争议问题

案外人可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什么是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在其它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各方观点

针对执行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如何处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对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是使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的原因,并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其所针对的是正式查封。因此,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异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看,轮候查封是一种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执行措施,亦属于执行措施之一,如果前一顺位查封解除,轮候查封自然生查封之效力。因此,如果案外人认为自己就执行标的存在实体权利,轮候查封亦对其实体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存在现实的影响,如果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则无论正式查封抑或轮候查封均应当停止。因此,如果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审理。

法院认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案外人田某仅针对本院2013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但该裁定属于轮候查封,其效力待定,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遂于2014年3月7日裁定驳回案外人田某的异议。

解读

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案外人坚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正式查封主张权利,待正式查封解除,轮候查封自动变为生效查封后,再行就此种查封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可裁定驳回其起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正式查封、轮候查封一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希望同时阻却执行行为,也可以一并处理。


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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